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9〕325號
博羅縣金普達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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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882551181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鐵場工業區內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馬高亮
我局于 2019 年 4月 30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擅自增加設備需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9年4月30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排污許可證、博環建[2013]170號、博環建[2016]79號、博環監驗字(2016)第024號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15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