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9〕312號
博羅縣祥億電子文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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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博羅縣石灣鎮聯崗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登彪
我局于 2019 年4月 1日、2019 年4月 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 2019年4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195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