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66號
博羅縣鑫晟飼料添加劑加工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2L29N3A
住 所:博羅縣羅陽街道小金村社排小組
投資人:沈明
身份號碼:4303811998*******4
一、2019年5月28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5月28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現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