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69號
恒毅盛模具注塑(惠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4WBTWU1R
住 所: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吳素萍
身份號碼:3302271969*******5
一、2019年5月15日,我局組織對你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打磨車間的粉塵排放口設置在車間內,排氣筒高度與環評批復不低于15米高的要求不符,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5月1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產整治。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