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26號
惠州市初見酒店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WON2Q11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上南村圳頭埔(土名)地段御景豪庭三期C1棟1-4層06商鋪
法定代表人:成利娟
身份號碼:4212241980*******5
一、2019 年 3月28日、2019 年 3月29日、2019 年 4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空氣能熱水器、增壓泵、分體式空調邊界的噪聲超標排放(根據2019年3月28日-29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07號顯示項目北面邊界外1米處1#監測點晝間超標6分貝、夜間超標4分貝、項目東面邊界外1米處2#監測點夜間超標2分貝)。以上事實,有2019年3月28日-29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07號及送達回執、2019年4月12日詢問筆錄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