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9〕205號
博羅縣祥億電子文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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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079660443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聯崗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登彪
我局于 2019年3月14日和4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2019年3月份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標準(2019年3月14日采樣監測結果顯示:規定排放口pH超標準下限2.97個pH單位。
以上事實,有2019年3月14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2019年4月1日詢問筆錄 、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143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 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 惠城區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