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79號
博羅縣羅陽鎮狂人日記餐飲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4X6CCR73
住 所:博羅縣羅陽鎮博惠路350、352、354號
經營者:羅志峰
身份號碼:4403071990*******8
一、2019 年4月16日和5月27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音響設施邊界的噪聲超標排放(2019年4月16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10號顯示餐飲店北面邊界外1米處1#監測點夜間監測結果超標4分貝)。以上事實,有2019年4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及相片、(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10號及送達回執、2019年5月27日詢問筆錄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音響設施邊界噪聲超標的違法行為,并于2019年 7月25日前向我局執法大隊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 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