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97號
惠州市金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UUX9617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滘嚇村馬屋小組
法定代表人:李元七
身份號碼:3412251986*******8
一、2019年5月16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成品堆放場所未按規定設置不低于堆放場高度的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以上事實,2019年5月1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改正成品堆放場所未按規定設置不低于堆放場高度的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