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74號
惠州市裕旺飼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71896183P
住 所:博羅縣龍溪鎮岐崗管理區
法定代表人: 葉錦源
身份號碼:4413021956*******8
一、2019年8月22日和2019年9月24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9)第00095號]顯示:按照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1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排放限值進行評價,你(單位) 2019年8月22日的鍋粵LP6417鍋爐廢氣排氣筒(處理后)(FQ-01333)排放的二氧化硫為51mg/m3(超標0.5倍)、氮氧化物為219mg/m3(超標0.5倍),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8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2019年8月22日現場相片及視頻、2019年9月24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氣)字(2019)第00095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