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86號
惠州市匯華海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325048088M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源頭村滘源路源頭路段南側(橫洲)
法定代表人: 鄭維琴
身份號碼:4409231976*******0
一、2019年9月24日和2019年10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實,有2019年9月2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9年9月24日的調查詢問筆錄、2019年10月12日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錄像、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62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