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76號
博羅縣鑫興達信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3038324968
住 所:博羅縣羅陽鎮水西綜合小區
法定代表人:陳漢文
身份號碼:4425261958*******X
一、2019年09月27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詢問,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85號]顯示: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V類標準評價,你(單位)2019年09月10日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總磷超標0.8倍,超過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09月23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的環境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85號及送達回證、2019年09月27日對該公司副廠長劉錦輝的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13223038324968001U)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19年10月10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