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46號
博羅縣石灣鎮生活污水處理廠: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湖山村
投資人:劉燕輝
身份號碼:4413221968*******9
一、2019年8月28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04號]顯示:按照國家《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標準A類標準評價,你(單位)2019年8月12日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的總氮超標0.1倍,超標準排放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8月12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人員現場采樣相片、2019年8月28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04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19年9月27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