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92號
惠州市銘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568291082X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梁屋白耀前村福興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劉學清
身份號碼:4324241965*******0
一、2019年6月18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以上事實,有2019年6月18日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片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立即改正將危險廢物(廢切削液、廢活性炭、廢金屬渣、廢漆渣)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環境違法行為,并于2019年7月24日前向我局執法大隊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