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81號
劉洋(無證照五金加工廠的經營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禾山村
經營者:劉洋
身份證號碼:42068319880******1
一、2019年9月12日和9月19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75號]顯示:按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你(單位)2019年9月12日廢水收集池內所測項目監測結果總鎳超標0.3倍、總鋅超標362倍,廢水收集池外排口所測項目監測結果總鎳超標0.3倍、總鋅超標381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9月12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9年9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和2019年9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475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