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08號
惠州市爽口佳農產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76742836W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李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蔣崇國
身份號碼:4304251974*******5
一、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6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7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你公司廢水規定排放口采水樣,監測結果《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07號]顯示:你(單位)廢水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磷酸鹽(以P計)為3.18mg/L,超出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一級排放限值0.5mg/L,超標5.4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7月18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及錄像、2019年8月6日的調查詢問筆錄、《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07號]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19年8月23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