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44號
博羅縣福田華強富鋁質氧化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74034685B
住 所:博羅縣福田鎮荔枝墩二隊
法定代表人:吳沛華
身份號碼:4425271967*******6
一、2019年8月6日和2019年8月2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詢問,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27號]顯示:按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1“珠三角”標準評價,你(單位) 2019年8月6日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的總鎳超標1.5倍、氨氮超標0.2倍、總氮超標0.3倍、總磷超標1.9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8月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19年8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27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19年9月21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