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95號
南泰印整(惠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39859390Y
住 所:博羅縣龍華鎮華盛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吳呈瑞
身份號碼:00002676(臺灣)
一、2019年7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惠州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第094號]顯示: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硫化物、總銻、懸浮物、PH值參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2評價,六價鉻、苯胺類化合物參照按照《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1評價,色度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評價;上述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惠)環境監測(污-水)字(2019)第094號]、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