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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202號
李美松(無證照噴油廠的經營者):
住 所: 博羅縣石灣鎮大有村
經營者:李美松
身份號碼:5112251975*******6
一、2019年11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以上事實,有2019年11月1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19年11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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