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229號
廣東省羅浮山白鶴制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196123896T
住 所:廣東省博羅縣長寧鎮
法定代表人:陳武堅
身份號碼:4425261956*******X
一、2019年12月11日和2019年12月20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現場發現該廠固體制劑車間生產廢水收集管排至廢水收集池的中間管道接口脫落,部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排放至雨水排渠(固體制劑車間南側),經雨水排渠流至廠外西側的無名排渠(無硬底化),排放至下游)。以上事實,有2019年12月1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19年12月20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622號]及送達回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