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221號
博羅縣園洲鎮復原清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441322MA53XP867D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合富春語城30號、31號
經營者:曾錦志
身份號碼:4413221994*******0
一、2019 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音響設施邊界的噪聲超標排放(根據2019 年11月21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37號顯示清吧西面邊界外1米處1#監測點超標3分貝)。以上事實,有2019 年11月21日至11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及錄像、(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19)第00037號及送達回執、2019 年11月22日、2019年12月6日詢問筆錄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音響設施邊界噪聲超標的違法行為,并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我局執法大隊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監督。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