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26號
朱容芳(無證照五金加工場的經營者):
經營者:朱容芳
住 所:博羅縣橫河鎮盧屋村村委會陂下小組
身份證號碼:44252619621***4311
2020年02月18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18年05月初開始搭建,2018年06月初搭建完成;于2019年11月初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19年11月25日安裝完生產設備并當天進行設備調試,生產過程中會有廢水、廢氣產生,沒有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產生的廢氣無收集無處理排放外環境,產生的廢水無處理經明渠直接排放到外環境。你(單位)需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02月18日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及錄影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處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貳佰萬元以下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