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37號
博羅縣長寧鎮國威建筑工程服務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517441XW
住 所:博羅縣長寧鎮古泥塘村委會梁屋小組
法定代表人:方一新
身份號碼:4306261972*******7
一、2020年1月15日和3月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0 年1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發現你服務部第三沉淀池有一缺口,部分廢水從缺口流出至路面旁再流至附近排渠,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20)第00006號】顯示,PH:7.82,(達標);化學需氧量:61mg/L(達標),懸浮物:3212mg/L,超標52.5倍;銅:0.05Lmg/L(達標)。以上事實,有2020年1月15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及錄像;2020年3月2日的調查詢問筆錄、《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20)第00006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