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20號
陳林梅(無證照酒吧的經營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住 所:博羅縣園洲鎮綠化北路28號世紀名苑10號商鋪
經營者:陳林梅
身份號碼:4413221989*******5
一、2020年1月2日至1月3日、1月15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音響設施邊界的噪聲超標排放(根據2020年1月2日采樣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20)第00002號顯示酒吧西面邊界外1米處1#監測點超標15分貝)。以上事實,有2020年1月2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及錄像、(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20)第00002號及送達回執、2020 年1月3日和2020年1月15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音響設施邊界噪聲超標的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監督。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