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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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9月4日和9月26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55號]顯示:參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標準評價,你(單位)2019年9月4日廢水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監測結果總銅超標0.3倍、化學需氧量超標7.7倍,氨氮超標8.5倍、總氮超標5.7倍、總磷超標3.4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9月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和2019年9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委)字(2019)第00155號]、博羅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博環罰字【2018】338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0年1月5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