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60號
博羅縣泉蒙畜牧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56815276U
住 所:博羅縣楊村鎮大嶺下只水村
法定代表人:許澤培
身份號碼:4405211965*******0
一、2020年4月30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44號]顯示:按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的一級標準,你(單位)2020年4月22日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的化學需氧量超標0.6倍、氨氮超標0.1倍,超過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44號]及送達回證、2020年4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處理或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