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52號
廣東省羅浮山白鶴制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196123896T
住 所:廣東省博羅縣長寧鎮
法定代表人:陳武堅
一、2020年4月26日和2020年5月9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45號]顯示:廢水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監測結果執行國家《中藥類制藥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進行評價,你(單位) 2020年4月26日廢水規定排放口所監測項目化學需氧量為258mg/L超標1.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為51.4mg/L超標1.6倍,超過了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4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0年5月9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45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