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71號
博羅縣橫河鎮利民生活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4UHX9F4C
住 所:博羅縣橫河鎮老圩村
法定代表人:張碧華
身份號碼:4425261969*******4
2020年06月04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詢問,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于2020年06月03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51b號顯示:2020年05月07日你(單位)廢水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氨氮為14.3mg/L,超出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V類標準,排放限值2mg/L,超標準上限6.2倍;總磷為1.95mg/L,超出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V類標準,排放限值0.4mg/L,超標準上限3.9倍。超標排放污染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05月14日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的環境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151b號及送達回證、2020年06月04對該公司法人張碧華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4UHX9F4C)、《排污許可證》(編號:91441322MA4UHX9F4C001R)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廣東省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拒不改正,我局將依法對你(單位)作出處理或處罰。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