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50號
惠州市添彩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323254144E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永石大道(滘嚇段)東側上橋
法定代表人:郭興莉
身份號碼:4324221972*******X
一、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4月10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檢查時,你公司車間有生產,涂料和印刷工序有生產,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的抽風馬達有使用,產生的涂料廢氣、印刷廢氣經管道收集至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內,現場檢查發現2套廢氣處理設施內存放活性炭鐵箱的柜門未關閉,現場可見鐵箱內空置,無安裝有活性炭,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4月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20年4月10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