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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62號
廖榕金(無證照洗沙場的經營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 所:博羅縣長寧鎮水邊村
經 營 者:廖榕金
身份號碼:4413221995*******9
一、2020年5月2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0年3月上旬開始建設,2020年5月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流入硬底化三級沉淀池沉淀后排入無硬底化收集塘,產生的粉塵未收集未處理無組織排放。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5月21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及錄像等證據為證。
二、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一百五十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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