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23號
博羅縣石壩鎮雍達環保科技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534WJ5XU
住 所:博羅縣石壩鎮吉石村石礦小組更小山28號
經營者:張志剛
身份號碼:4401111969*******1
一、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9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我局執法人員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9日調查,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2020年2月出具的《惠州市博羅縣石壩鎮雍達環保科技廠廢鋁灰及清洗后廢渣屬性鑒別報告》結論的: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7)等國家現行危廢鑒別標準、規范,結合現場調研情況和檢測報告,形成以下結論:(1)惠州市博羅縣石壩鎮雍達環保科技廠內堆放的原材料廢鋁灰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建議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HW21“含鉻廢物”進行管理,廢物代碼為“900-000-21”,(2)廢鋁灰清洗后廢渣屬于危險廢物,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建議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HW21“含鉻廢物”進行管理,廢物代碼為“900-000-21”。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19年11月1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2019年11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月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19)第00602b號]及送達回證、2020年1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惠州市博羅縣石壩鎮雍達環保科技廠廢鋁灰及清洗后廢渣屬性鑒別報告》及送達回證、2020年2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在2020年3月6日前對你博羅縣石壩鎮雍達環保科技廠現場堆放的原材料廢鋁灰及清洗后廢渣、廢水進行依法處置,并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