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19〕116號
熊志年(無證照廢棄原料桶加工場的經營者):
經 營 者:熊志年
住 所:博羅縣羅陽街道長貴村低田小組
身份證號碼:44162419900***4414
一、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1月1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我局執法人員于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1月11日調查,經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7月出具的《環境事故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報告》結論的:結合博羅縣羅陽街道辦事處提供的資料、現場勘查和本次危險特性鑒別分析結果,堆放于博羅縣羅陽街道長貴村低田小組(熊志年無證照廢棄原料桶加工場)的不明物質(液態樣品編號為B19011111-GF01/GF03、B19011111-GF07,固體樣品編號為B19011111-GF09、B19011111-GF11和B19011111-GF13)具有浸出毒性超標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屬于《國家危險名錄》中HW06類危險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00-06。以上事實,有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1月11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相片、2018年12月21日和2019年8月1日調查詢問筆錄、《環境事故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報告》報告編號:GF190715-02、《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J190704-08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在2019年8月15日前對你博羅縣羅陽街道長貴村低田小組(熊志年無證照廢棄原料桶加工場)的危險廢物進行依法處置,并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