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80號
惠州海翔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70950096E
住 所:惠州市博羅縣福田鎮福和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羅樹棋
身份號碼:港澳通行證H0711093302
一、2020年7月15日和16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公司研磨車間的清洗廢水收集管1有破裂,管道內的清洗廢水通過破裂處滲出到泥土里,再通過廠區雨水管道之間的縫隙滲到廠區雨水管道1內,滲出的清洗廢水和廠區雨水混合后通過廠區雨水管道1排放到廠區雨水排放口1,再排入廠外西面的S196省道唐屋段公路水溝】。以上事實,有2020年7月15日-16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020年7月16日對羅泳翔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8月4日對羅泳翔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15日-16日現場相片及錄影、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ZY200700765)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二、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