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85號
徐林鐸(無證照五金廠的經營者):
經營者:徐林鐸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聯崗村謝屋小組舊圍149號
身份證號碼:411322199211***714
2020年6月29日和7月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0年05月28日租用廠房并開始安裝設備,2020年6月3日安裝好設備并開始生產,最近一次生產時間是2020年6月29日有生產,在當天下午17時停工;你(單位)防銹工序后的清洗工序和加熱浸泡工序后的清洗工序均有廢水產生,未建有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該廠化糞池排出廠外污水渠,再排入謝屋排渠,最終排至緊水河;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以上事實有2020年6月29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020年6月29日的現場相片及錄影、2020年6月30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1日對謝志順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2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020年7月2日的現場相片及錄影、2020年7月2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7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博)環境監測(督)字(2020)第30065號及送達回執、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2號及送達回執、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3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處人民幣壹佰萬元以上貳佰萬元以下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