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86號
徐林鐸(無證照五金廠的經營者):
經營者:徐林鐸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聯崗村謝屋小組舊圍149號
身份證號碼:411322199211***714
2020年6月29日和7月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清洗槽地面用pvc板鋪設了1個廢水收集區,四周做有高約7厘米的pvc板圍堰,廢水收集區設有1個出水口,出水口接至清洗槽下方地面的排水口,清洗槽、除油槽和防銹槽的底部均接有帶閥門的pvc管道連接至清洗槽下方地面排水口,檢查時該廠廢水收集區有積水,現場用pH初步測試呈酸性,地面排水口處可見有排放過廢水的痕跡。經挖掘后,現場可看到該廠清洗槽下方的地面排水口連接有1條10寸白色pvc管排至廠內浸泡區下方的化糞池,化糞池分為2級,做有硬底化,一級池和二級池相連通,二級池內設有1個排口,排口處接有1條PVC管道連通至廠外的污水渠(位于該廠西面墻體后方)。該廠防銹工序后的清洗工序和加熱浸泡工序后的清洗工序均有廢水產生,未建有廢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通過地面外排口排到該廠化糞池排出廠外污水渠,再排入謝屋排渠,最終排至緊水河。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2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廠除油槽內(樣品編號:Y1200629313)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45 mg/L、六價鉻0.080 mg/L、總鎘0.005L mg/L、總鉛0.11 mg/L、總鎳0.77 mg/L、pH值12.60、化學需氧量283×101 mg/L、氨氮4.45 mg/L、磷酸鹽(以P計)59.5 mg/L、總銅0.80 mg/L、總鋅0.18 mg/L;超聲波清洗槽內(樣品編號:Y1200629315)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32 mg/L、六價鉻0.050 mg/L、總鎘0.005L mg/L、總鉛0.07L mg/L、總鎳0.45 mg/L、pH值12.16、總銅0.40 mg/L、總鋅0.14 mg/L;廢水收集區積水(樣品編號:Y1200629316)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37 mg/L結果評價達標、六價鉻0.004L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鎘0.005L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鉛0.17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鎳91.1 mg/L結果評價超標90.1倍、pH值2.37超標準下限3.63個pH單位、化學需氧量238 mg/L結果評價超標1.6倍、氨氮1.09 mg/L結果評價達標、磷酸鹽(以P計)2.50 mg/L結果評價超標4.0倍、總銅1.66 mg/L結果評價超標2.3倍、總鋅62.8 mg/L結果評價超標30.4倍;浸泡槽(樣品編號:Y1200629317)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55 mg/L、六價鉻0.004L mg/L、總鎘0.005L mg/L、總鉛24.0 mg/L、總鎳2.36×105 mg/L、pH值4.95、總銅0.36 mg/L、總鋅0.44 mg/L;藥劑桶(樣品編號:Y1200629318)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34 mg/L、六價鉻0.004L mg/L、總鎘0.005L mg/L、總鉛17.9 mg/L、總鎳2.21×105 mg/L、pH值4.95、總銅0.35 mg/L、總鋅0.25 mg/L;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字(2020)第30065號監測結果顯示,污水渠內(化糞池排口匯入處上游約8米處)pH值2.66、化學需氧量88 mg/L、氨氮11.9 mg/L、總磷1.97 mg/L、銅0.05L mg/L、鎳5.46 mg/L、鋅0.1 mg/L、鉛0.07L mg/L、鎘0.005L mg/L、總鉻0.15 mg/L、六價鉻0.004L mg/L;污水渠內(化糞池排口匯入處)pH值5.78、化學需氧量93mg/L、氨氮76.0 mg/L、總磷2.00 mg/L、銅0.07 mg/L、鎳10.4 mg/L、鋅0.18 mg/L、鉛0.07L mg/L、鎘0.005L mg/L、總鉻0.07 mg/L、六價鉻0.004L mg/L、污水渠內(化糞池排口匯入處下游約8米處)pH值5.84、化學需氧量262 mg/L、氨氮39.5 mg/L、總磷2.77 mg/L、銅0.05L mg/L、鎳2.11 mg/L、鋅0.08 mg/L、鉛0.07L mg/L、鎘0.005L mg/L、總鉻0.03L mg/L、六價鉻0.004L mg/L;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3號監測結果顯示,你廠二級化糞池內(樣品編號:Y1200702341)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03L mg/L結果評價達標、六價鉻0.004L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鎘0.005L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鉛0.07L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鎳2.77 mg/L結果評價超標1.8倍、總銅0.06 mg/L結果評價達標、總鋅0.07 mg/L結果評價達標;防銹槽內(樣品編號:Y1200702343)監測結果顯示:總鉻0.03L mg/L、六價鉻0.004L mg/L、總鎘0.005L mg/L、總鉛0.07L mg/L、總鎳1.75 mg/L、總銅0.24 mg/L、總鋅0.08 mg/L。你(單位)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以上事實有2020年6月29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020年6月29日的現場相片及錄影、2020年6月30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1日對謝志順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2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2020年7月2日的現場相片及錄影、2020年7月2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7日對徐林鐸的調查詢問筆錄、(博)環境監測(督)字(2020)第30065號及送達回執、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2號及送達回執、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0)第00223號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利用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定對你(單位)進行處理或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