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羅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博環責改字〔2017〕1140號
惠州云海鎂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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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證:
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77946048Y
地址:博羅縣泰美鎮板橋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梅小明
我局于 2017年 11月1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根據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編號:粵環境監測LB字(2017)第43號顯示氮氧化物超標0.35倍。
以上事實,有2017年9月18日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編號:粵環境監測LB字第43號、2017年11月16日的詢問筆錄、2017年9月18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17年9月18日的現場照片、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博羅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