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72號
駱仲華:
住所:廣東省博羅縣公莊鎮壩子村委會荷樹陂小組
身份號碼:4413221973*******7
一、2020年4月30日和2020年7月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傾倒在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魚塘附近的污泥進行調查,經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2020年5月出具的《非法傾倒于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魚塘附近不明物質危險性鑒別》的結論顯示:結合博羅縣公莊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資料、現場勘查和本次危險特性鑒別分析結果,本次鑒別對非法傾倒于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魚塘附近的不明物質所采集的5份固體廢物樣品(B20043038-GF06/10)中,有1份樣品(B20043038-GF07)具有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的危險特性。可判定待鑒別物“非法傾倒于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魚塘附近的不明物質”具有毒性物質含量超標的危險特性,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為“900-000-31”。傾倒危險廢物,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4月3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和錄像,2020年4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7月1日的調查詢問筆錄和錄像、《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J200525-01)及送達回證、《非法傾倒于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魚塘附近不明物質危險性鑒別》(報告編號:GF200527-01)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在2020年7月10日前依法完成你傾倒在博羅縣公莊鎮陂頭神村委會大瀝小組旁的危險廢物的處置,并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對你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未按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