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51號
吳仙保(無證照塑膠清洗廠的經營者):
經營場所:博羅縣龍溪街道蘇村(蘇村中學旁邊)
經營者:吳仙保
身份號碼:4409231966*******8
一、2020年11月9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0年4月3日租用廠房,于2020年4月4日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20年8月12日完成生產設備的安裝并投入生產至今,生產過程中有廢水和廢氣產生,未建有污染防治設施,建有一個廢水收集池(約10立方米),廢水來源于加熱攪拌清洗、脫水工序,加熱攪拌清洗產生的廢水收集至收集池后循環使用,脫水工序產生的廢水未收集處理經專管排出外環境,廢氣來源于蒸汽發生器燃燒生物質顆粒,產生的廢氣未收集處理經管道高空排放。你(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處理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1月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錄像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