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31號
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682198118
住 所:博羅縣湖鎮鎮蓮塘村廣梅公路邊
法定代表人:張守民
身份號碼:3307241947*******4
一、2020年9月24日和2020年9月27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檢查時,你(單位)正常生產,產生的廢氣通過非法定排放口排放,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09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0901283)顯示:2020年9月24日你(單位)A4車間有機廢氣排放筒7#排放的污染物濃度:顆粒物<20mg/m3、苯0.016mg/m3、甲苯0.039mg/m3、二甲苯0.242mg/m3、甲苯與二甲苯合計0.242mg/m3、VOCs2.39mg/m3;A4車間印油房有機廢氣排放筒排放的污染物濃度:顆粒物<20mg/m3、苯0.012mg/m3、甲苯NDmg/m3、二甲苯0.543mg/m3、甲苯與二甲苯合計0.543mg/m3、VOCs14.0mg/m3。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9月2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20年9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2020年10月19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0901283)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規范化排污口標志登記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并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