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54號
惠州市鑫隆環境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53700684C
住 所:博羅縣湖鎮鎮陳村村上塱小組唐口小組大南坑
法定代表人:董宇基
身份號碼:4401811987*******X
一、2020年10月26日、11月17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無組織廢氣超標排放,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001453)顯示:2020年10月26日你(單位)無組織廢氣下風向3#臭氣濃度最大值為30,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二級新改擴建標準限值,排放限值20超標0.50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0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20年11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001453)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