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211號
金利興(惠州)制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4*******R
住 所:博羅縣柏塘鎮平安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
身份號碼:4306821989*******4
一、2020年12月1日和12月2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101724)顯示: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新要求,你(單位)2020年12月1日鍋爐廢氣排氣筒檢測項目的顆粒物超標7.4倍,氮氧化物超標1.9倍,二氧化硫超標14倍,超過了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2月1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和錄像,2020年12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101724)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21年1月7日前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