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74號
惠州市肯恩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51066588X
住 所:惠州市博羅縣湯泉林場金鼎嶺
法定代表人:楊家雄
身份號碼:J121115461(臺胞證)
一、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1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101728)顯示:參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你公司污水排放口(WS-00438):pH值7.98無量綱、懸浮物5 mg/L、化學需氧量755mg/L超標5.86倍、氨氮3.84mg/L、總磷0.74mg/L、總氮8.31mg/L、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233mg/L、石油類0.42mg/L、動植物油類1.03mg/L,超過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1月3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0年12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101728)及送達回證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