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23號
澤興(惠州)環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5273Q2P
住 所:博羅縣湖鎮鎮響水居委會坪二組大窩(土名)地段
法定代表人:左武照
身份號碼:413028197409***633
一、2020年12月14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公司2020年10月10日開始安裝烘烤機,目前仍在安裝中。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2月1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錄像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立即停止建設。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行政拘留。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