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 263 號
惠州市瑞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529C7W6H
住 所:博羅縣泰美鎮樓下村紅花窩梅坑
法定代表人:李權明
身份號碼:441322197208***111
一、2021年8月30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露天堆放的成品未采取密閉、圍擋和遮蓋措施,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8月30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1年8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工整治。
四、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