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234號
博羅縣湖鎮鎮科裕五金加工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537QMK1Y
住 所:博羅縣湖鎮鎮顯崗村水庫路口
經營者:林毅強
身份號碼:440221198001***013
一、2021年6月28日、6月30日和8月3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10600949)顯示:參照《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1597-2015表1珠三角,你(單位)2021年6月28日的廢水排放口(廢水外排放口):pH值12.1(超出上限3.1無量綱)、化學需氧量19mg/L(合格)、氨氮0.203mg/L(合格)、總磷0.04mg/L(合格)、總氮23.9mg/L(超標0.20倍)、氰化物0.067mg/L(合格)、鉛NDmg/L(合格)、銅NDmg/L(合格)、鋅NDmg/L(合格)、鐵NDmg/L(合格)、總鉻NDmg/L(合格)、總汞1.28×10-3mg/L(合格)、砷3.38×10-3mg/L、硒1.97×10-3mg/L、石油類0.12mg/L(合格),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6月28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1年6月30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10600949)及送達回執等證據、2021年8月3日詢問筆錄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