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321號
廣東得利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CKGX96
住 所:博羅縣湖鎮鎮顯崗瓦頭嶺水組水庫路口
法定代表人:謝艷
身份號碼:430321198205***524
2021年9日13和9月16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廢氣超標排放,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10901492)顯示:2021年9月13日你(單位)廢氣排放口FQ-04511顆粒物超出《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二時段二級標準限值,顆粒物超標0.08倍、無組織廢氣下風向4#顆粒物超出《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無組織排放濃度,顆粒物超標0.14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9月13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21年9月16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10901492)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計罰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停止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