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387號
博羅縣龍華鎮駿升五金制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9144132274916834XO
地址:博羅縣龍華鎮水利會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劉自正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和11月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10月21日你(單位)位于博羅縣龍華鎮水利會側的博羅縣龍華鎮駿升五金制品廠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1日采樣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11001669)顯示標準限值參照《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二級,你(單位)廢氣排放口(DA-015):苯0.041mg/m3、甲苯0.700mg/m3、二甲苯0.428mg/m3、VOCs4.74mg/m3,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0月21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0年11月4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11001669)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