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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違改〔2021〕394號
蘇俊超(無證照沙石加工場的經營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 所: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辦雞麻地村委會第八小組
經營者:蘇俊超
身份證號碼:4413221989*******8
一、2021年10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成品未按規定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且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以上事實,有2021年10月25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及視頻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 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責令停工整治。
四、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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