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44號
南益熱轉印花(惠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730488239Q
住 所:博羅縣龍華鎮華盛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邱登在
身份號碼:00152044(臺胞證)
一、2020年10月12日和2020年11月3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檢查時,你(單位)印紙車間有生產,印紙機有運作,印紙車間未建有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產生的印紙廢氣無組織排放外環境,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001367)顯示:2020年10月12日你(單位)無組織廢氣:印紙車間與印布車間門口:非甲烷總烴最大值1.73mg/m3;印紙車間北面窗外1米處:非甲烷總烴最大值0.36mg/m3;印布車間北面窗外1米處:非甲烷總烴最大值1.58mg/m3;印紙車間南面窗外1米處:非甲烷總烴最大值0.85mg/m3;印布車間南面窗外1米處:非甲烷總烴最大值0.58mg/m3。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0月1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視頻;2020年11月3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001367)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你(單位)責令停產整治。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