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58號
惠州市泰之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66*******1
住所:博羅縣羅陽鎮新村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康忠軍
身份號碼:3624261985*******9
一、2020年10月30日和11月24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超標排放大氣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01001499-2)顯示: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4/14554-93表1二級新改擴建標準限值,你(單位)2020年10月30日下風向3#臭氣濃度(超標0.40倍)、下風向4#臭氣濃度(超標0.50倍),超過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2020年10月3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0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001499-2)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 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