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0〕159號
廣東奔達建材實業有限公司博羅龍華分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8*******E
住 所:博羅縣龍華鎮柳村村大路下(土名)
負責人:趙素波
身份號碼:2301031969*******X
一、2020年11月03日和2020年11月25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01101575)顯示:按照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表1的2類標準(晝間:60分貝)進行評價,你(單位)2020年11月03日南面廠界外1米處2#監測點超標2分貝,上述行為屬于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1月03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和錄像、2020年11月25日調查詢問筆錄、《檢測報告》(編號:ZY201101575)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但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并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30日